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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烟检测

       油烟,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当食用油烧到150℃时,其中的甘油就会生成油烟的主要成分丙烯醛,它具有强烈的辛辣味,对鼻、眼、咽喉黏膜有较强的刺激。动物实验显示,菜籽油、豆油加热到270℃至280℃时产生的油雾凝聚物,可以导致细胞染色体损伤,这被认为和癌症的发生有关。

       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2。

       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,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,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,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,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,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,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
       采样位置: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。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,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.5倍直径处,对矩形烟道,其当量直径D=2AB/(A+B),式中A、B为边长。

       采样点: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.5m时,只测一个点,取动压中位值处;超过上述截面积时,则按GB/T16157-1996有关规定进行。

       采样时间和频次: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,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,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,每次10min。

       油烟检测标准:DB37/597-2006《山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GB 18483-2001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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